某小學,孩子在廁所和同學打鬧,被玻璃劃傷手臂,家長起訴學校,認為當時沒有老師在場,學校因此應該負全責;某中學,一名學生不慎把同學絆倒,受傷學生家長找到對方家長協(xié)商,希望“一起把責任推給學校,反正是在學校里發(fā)生的事故?!?
孩子在學校發(fā)生安全事故,一定是學校和老師的責任?日前,教育部基礎教育司一名官員表示,教師對中小學生的安全應負“有限責任”。那么,“有限”該如何界定?記者請教了法律界人士和部分校長。
不一定都是學校的錯
上海康昕律師事務薛安軍律師多年代理人身傷害事故的法律訴訟。他告訴記者,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到傷害,學校應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表示學校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即學校只有在違反了法定的“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導致學生受到傷害,才應對傷害事故負責。這意味著,老師對校園安全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
2001年頒布的《上海市中小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羅列了學校應對傷害事故負責的11種情況:學校使用教學和生活設施不符合國家和上海安全標準,體育運動時老師未盡保護責任,沒有組織學生充分熱身,或者運動量超過學生生理承受能力等等,一旦發(fā)生安全事故,老師難辭其咎。
薛律師介紹,法院在判定責任時,往往會將不同階段孩子的認知水平作為判定事故責任的因素之一。他對“有限責任”做出詳解——判斷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或者應該承擔多少責任,應該圍繞“教育、管理、保護”三個關鍵詞。
案例1某小學在教室內放置冷熱水飲水機,一個二年級孩子倒了滿滿一杯熱水,不小心灑到腿上,造成了3度燙傷。學校被裁定必須負主要責任。
解釋不滿10歲的孩子尚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老師沒有考慮到飲水機熱水龍頭對他們造成的潛在威脅,隨意擺放,未做安全提醒,屬于未盡到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案例2某中學,一男生不顧老師叮囑,偷偷翻越學校圍墻,結果頭部著地,顱內出血,但是他當時神志清醒。學校衛(wèi)生室僅僅做了熱敷處理,直到下午孩子嚴重不適才送至醫(yī)院檢查。此時,男孩已出現(xiàn)嚴重腦疝,神經(jīng)受到壓迫,最終導致四肢癱瘓。學校被裁定負主要責任。
解釋如果學校當時救護得當,事故發(fā)生后立刻由校醫(yī)護人員將孩子送到附近的三級甲等醫(yī)院,學校便無需負全責。因為老師已經(jīng)對學生進行了必須的安全教育,中學男生應該知曉翻墻可能帶來的危險。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由于學校僅僅由一退休體育教師負責衛(wèi)生室工作,錯過學生救治最佳時間,必須對孩子的受傷負責。
案例3某郊區(qū)小學,教師節(jié)學校決定放假,但一名12歲女孩沒有告訴家長,自己找伙伴去家里附近的小河玩,不幸溺水身亡。最終,學校主動協(xié)商賠償。
解釋雖然按照法律規(guī)定,學校對孩子的管理任務從孩子到校開始,到孩子走出校門結束,孩子在上學路上走失并不屬于學校管理范圍。但,在本案中,由于該校未通知家長學校臨時放假,沒有和家長及時溝通,因此,仍屬沒盡到管理義務,必須為孩子的死亡承擔一定責任。但是,這起案件中,家長也并非完全無過錯。12歲的孩子應該知曉下河玩耍存在的危險,但作為孩子的監(jiān)護人,父母缺乏對孩子進行安全教育,導致悲劇發(fā)生。 來源:中新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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