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不等于體罰。懲罰是一種常規(guī)的教育手段,是對學生問題行為的一種強制性糾正行為,是在學生身心完全能夠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對學生能夠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體罰是個別教育者對違反紀律的學生所實施的身心上的嚴重傷害,有背于倫理道德。
二、懲罰在教育中的作用
1、懲罰可以使學生懂規(guī)矩、辨是非。要想讓學生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可以通過說教、示范等方式。但不可否認紀律和懲罰也是達到行為目的的途徑,懲罰可以讓他們更加主動地了解行為界限、明確是非觀念及權(quán)利和義務的關(guān)系。
2、懲罰有促使改過和激勵作用。只有承認做錯了事并接受懲罰,才有助于學生了解道德責任并進一步發(fā)展道德意識。如果學生不能或不愿正視懲罰,那么他就難以在正確的道路上大踏步地前進。懲罰可以使犯了錯誤的學生覺醒,能使學生知恥,能夠激勵學生奮發(fā)向上。
3、懲罰有教育和警戒作用。懲罰可以起到一般教育方法所不能達到的效果。比如,當你告誡孩子火不可隨便觸摸時,他或許不信、或許因抵擋不住跳動火苗的誘惑而偷偷地去觸摸,結(jié)果帶來的必然是灼燒之痛。這種痛會使孩子刻骨銘心,使他不會再隨意觸摸火。這就是懲罰產(chǎn)生的教育效果。通過懲罰違規(guī)者,還可以對其他學生起到警戒作用。
4、懲罰有助于維護集體的紀律。懲罰作為一種管理手段也是維護集體紀律的有效工具。懲罰維護了紀律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集體目標的實現(xiàn)。
三、運用懲罰的原則
1、目的性原則。教育者使用懲罰時要明確其目的,要懂得懲罰只是一種手段而絕非最終目的。懲罰的目的是為了懲前毖后、維護紀律,使受懲罰的學生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使大多數(shù)學生受到教育。如果這個目的不明確,教師就可能濫用懲罰,教師在懲罰學生時就可能帶有個人的情緒、抱有偏見,就可能有“教訓”學生的心理,結(jié)果就會對學生造成體罰。
2、靈活性原則。要針對不同的時間、場合、違規(guī)程度,以及被懲罰對象的性格類型,機智靈活地選擇不同的懲罰方式,而不能一成不變、千篇一律。比如,對于故意違紀的學生與過失違紀的學生,對于初犯和屢犯,對性格外向和性格內(nèi)向的學生,懲罰的程度及方式都應該有所區(qū)別。
3、懲罰與其他教育方法相結(jié)合的原則。不能孤立地使用懲罰手段,必須與整個教育方法體系結(jié)合起來,尤其應該與說理、溝通、感化、激勵等教育方法結(jié)合起來使用。
4、懲罰必須能解決問題,而不產(chǎn)生新問題的原則。懲罰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如果達不到這個目的,懲罰就容易產(chǎn)生消極的作用。所以,在運用懲罰時要注意把握度、把握時機,注重懲罰的實際效果,不能產(chǎn)生副作用。
(《中國教育報》作者:鎮(zhèn)江船艦學院高教室 余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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