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卡連柯指出:“凡是必須使用懲罰的地方,凡是使用懲罰能夠有益處的地方,老師就應當使用懲罰。無論哪一個教師,都不應矯揉造作地說我是圣人,不使用懲罰”。成長時期的學生,尚未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和世界觀,做錯事、說錯話,甚至犯下驚人的錯誤,都在所難免的。懲罰教育的缺失,將會讓正在成長的孩子是非不分,對錯不明,自我意識過度膨脹。同時,懲罰教育作為一種外部推動力,可以促進學生明辨是非、分清曲直、辨析良莠、知道善惡;能激發(fā)學生的羞恥感、責任感、欠疚感和悔過進取的決心,讓他們認知錯誤行為、改正錯誤,揚長避短,銘記“前車之鑒,后事之師”的道理,使自己理性的逐漸成熟起來。賞識教育曾被人們公認為是“好”的教育方式。于是,我們的教室里多了不合適宜的掌聲,學期評語盡是譽美的謊言,家長會上更多的是模棱兩可的評價。
我們不反對賞識教育的合理性,但對于有差異性的孩子所犯的不同程度的錯誤,我們不能一概而論,一味的賞識。錯就是錯,對就是對,該讓孩子承擔責任的必須讓他承擔責任,該讓孩子必須銘記的讓他銘記,這樣才能讓他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須符合學校規(guī)則、道德倫理與社會標準,盡快的成為一個勇于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的人。
一度時間里,懲罰教育成為了學校教師和家長的禁忌。也許有人會說,我們需要崇尚個性,維護學生的權利,讓孩子在自然狀態(tài)下成長。還有人說,懲罰會傷害孩子的自尊,讓孩子抬不起頭來。更有人擔心,懲罰教育會被扣上“體罰或變相體罰”的帽子,風險很大?!爸亟梯p罰”已成廣大教育工作者的共識。
但事實是,全社會都為學生行為習慣越來越差,道德價值觀越來越模糊,青少年犯罪與日增多而擔憂。請仔細想想,我們的教育行為里是否少了適當懲罰教育的不可缺少的元素?是否可以重新考慮懲罰教育的標準?國內權威的《教育大詞典》就正當的教育懲罰界定為一種教育方法?!绑w罰”是一種錯誤的教育方法。(《現代漢語詞典》)
當教育部出臺《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guī)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的時候,有人驚呼:這簡直稱得上是本世紀最“雷人”的規(guī)定,令人啼笑皆非又滑稽可笑。老師批評教育學生原來需要教育部授權,而且是作為班主任的工作規(guī)定。我們不知道這個規(guī)定是否意味著非班主任就沒有“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2009年9月10日,教育部師范教育司司長管培俊做客人民網時,對前段時間爭議很大的“批評權”進行了回應,他明確指出,“表示老師不敢批評學生就是瀆職?!?
如此一來,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我們教育的偏頗之處,重新來認識批評和懲罰教育的必要性。
談到懲罰,有必要來考查一下什么是懲罰教育。
懲罰教育就是對個人或集體的不良的品德、行為作出否定的評價,目的在于控制和促使學生改正不良品德行為。
懲罰本身就是借助外力征服人的思想,通過“罰FA”達到“懲2”。
罰這個字本身的意思就犯的錯比較小。它雖有利刀,但為言字偏旁,會意為,一個人拿著刀在那里指責咒罵,刀是嚇唬的工具,而不是執(zhí)法的工具。所以,罰這個字連帶比較多的詞是:罰金、罰酒、罰款、體罰。
體罰是對少年兒童的一種錯誤的教育手段。我國是明令禁止的,如長時間罰站﹑罰跪﹑抽耳光、鞭打等。
我國目前尚未頒布懲罰的具體細微條例。但是,大家普遍認識到,懲罰是教育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學校和教師可以通過立法來獲得懲罰權,使教育中適當的懲罰具有公法特征。北京師范大學,余雅風和蔡海龍兩位專家建議,“必須明確懲戒權作為教師職業(yè)性權力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同時通過實體性、程序性立法,明確規(guī)定懲戒權的內容、行使的程序以及違法行使懲戒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規(guī)定學生必要的救濟途徑,在保障達成公共教育目標的同時,不侵害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校的懲罰不同于“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文規(guī)定“教師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適度、合理的懲戒是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必要手段,有別于體罰。
即使那些在懲罰教育里有“體罰”條規(guī)的國家,也不是任意的體罰,而是有嚴格規(guī)定的,是在學生可以接受的情況下的教育方式。
新法律還把老師這一權力的適用范圍,從學校內延伸至學校外,比如當學生乘坐公共交通或在購物中心時違反了規(guī)定也要接受相應的懲罰。
此外,新法律規(guī)定,當老師懷疑學生用手機發(fā)短信“恐嚇”其他人,或是拍攝其他學生遭襲擊的畫面時,老師有權沒收其手機等物件。
英國全國教師聯(lián)合會,對這一新法律表示歡迎。英國教育大臣艾倫·約翰遜說,這一權力對消除校園BAOLI和不守規(guī)矩的行為具有重要意義。過去,老師常常擔心與學生發(fā)生身體接觸,可能會導致家長提起法律訴訟,而新法律明確了老師約束學生的權限。
約翰遜表示:“學校里的大多數孩子都是行為良好的,但是我們希望對那些一貫舉止粗魯無禮、喜歡搞破壞的學生采取行動。這些學生讓老師們?yōu)殡y,因為他們破壞了其他學生的學習環(huán)境。老師們現在擁有一個規(guī)定清晰的法定權力,能夠快速、果斷地應付這些搗亂者。這意味著那些違規(guī)的孩子會受到適當的懲罰?!边@段文字摘自2007年4月3日的《北京晨報》。
《教師法》明確規(guī)定,教師要“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和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教育懲戒是教師對學生進行指導和矯正的方式,有其存在合理性,也符合教育活動自身特點。
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在我國是明令禁止的,也是我們堅決反對的。尤其是教師不考慮原則、標準和后果的個人行為,情緒化的對學生進行粗暴懲罰。
在實施懲罰教育時,我們不能不考慮兒童的道德認知水平,而對兒童實行隨心所欲的懲罰,造成兒童的精神和身體傷害。談到懲罰,涉及到兒童的道德發(fā)展。皮亞杰認為,兒童的道德根源有兩種。一種是強制性道德;一種是合作道德。
比方說。6歲的孩子一般處于典型的強制性道德水平時期,也就是說,他們通常視規(guī)章制度為不可侵犯的,老師的話就是圣旨,老師的話是不可違抗的,家長調侃自己的孩子:“我們的話他可以不聽,但老師放個屁都是香的”,這就是說6—7歲的孩子對老師和學校的規(guī)定一般是不敢違抗,如果犯了錯,那是不可饒恕的,所以,相對來說,小學階段的孩子都是“好孩子”“乖孩子”。
孩子到了12歲左右,屬于處在“典型的合作道德”水平時期,他們認為規(guī)章制度是可以通融的,是靈活的,是可以變化的,可以冒犯的,自己可以有所例外。這就是為什么這個時期的孩子常常被認為最難教的原因。叛逆、不聽話、任性都是從這個年齡段開始的。針對兒童發(fā)展的特點,也就是說,我們在對學生進行懲罰教育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到他們不同年齡段的認知水平。比方對一個學習困難的6歲的孩子,我們不要一看到他的考試分數就火冒三丈,執(zhí)行孩子根本不明白的懲罰。我們要弄清楚,這個孩子錯在哪里?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他的失誤。如果是孩子不會組詞,寫錯別字或者是不會正確的填空,我們不僅要在他的學習方法上找原因,也要在我們自己的教法上找原因。改進他的思維方式、學習方式,也要改進我們的教學方法。
讓孩子能夠認識到自己錯誤的原因,并且能夠“糾正這個錯誤”“重視這個錯誤”,就達到了教育的目的。我們千萬不要象某些家長一樣,看到孩子的分數很低就大發(fā)雷霆,置孩子的感受于不顧,這樣不僅不能幫助孩子,還會造成他的恐懼和厭學。
懲罰的故事
女作家畢淑敏寫過一篇《孩子,我為什么打你》的文章,其對于孩子懲罰教育的理由,可以代表天下母親和老師的心聲。
她寫道:“第一次打你的起因,已經記不清了。人們對于痛苦的記憶,總是趨向于忘記??偠灾?,那時你已漸漸懂事,初步具備童年人的智慧;它混沌天真又我行我素,它狡黠異常又漏洞百出。你像一匹頑皮的小獸,放任無羈地奔向你向往中的草原,而我則要你接受人類社會公認的法則……為了讓你記住并終生遵守它們,在所有的苦口婆心都宣告失效,在所有的夸獎、批評、恐嚇以及獎賞都無以建樹之后,我被迫拿出最后一件武器——這就是毆打。
假如你去摸火,火焰灼痛你的手指,這種體驗將使你一生不會再去撫摸這種橙紅色抖動如綢的精靈。孩子,我希望虛偽、懦弱、殘忍、狡詐這些最骯臟的品質,當你初次與它們接觸時,就感到切膚的疼痛,從此與它們永遠隔絕。
我知道打人犯法,但這個世界給了為人父母者一項特殊的赦免——打是愛。世人將這一份特權賦于母親,當我行使它的時候臂系千鈞。
我謹慎地使用毆打,猶如一個窮人使用他最后的金錢。每當打你的時候,我的心都在輕輕顫抖。我一次又一次問自己:是不是到了非打不可的時候?不打他我還有沒有其它的辦法?只有當所有的努力都歸于失敗,孩子,我才會舉起我的手……每一次打過你之后,我都要深深地自責。假如懲罰我自身可以使你汲取教訓,孩子,我寧愿自罰,那怕它將苛烈10倍。但我知道,責罰不可以替代也無法轉讓,它如同饑饉中的食品,只有你自己嚼碎了咽下去,才會成為你生命體驗中的一部分。這道理可能有些深奧,也許要到你也為人父母時,才會理解?!?
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母親在懲罰孩子時候的無奈、堅毅與義無反顧。
最近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