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母殺嬰案頻發(fā),社會應該反思
作者:周蓬安 頭 銜:高級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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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南京“餓死女童”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合議庭評議后,當庭宣判:被告人樂燕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3年6月21日上午,南京市江寧區(qū)泉水新村兩名女童被發(fā)現(xiàn)在家中死亡,其中一名一歲,另一名為兩歲。當時,女童母親樂某失蹤,父親李某因容留吸毒者正在服刑。經法醫(yī)鑒定,兩個孩子無機械性損傷和常見毒物致死的依據(jù)。
筆者查閱了一下該案的相關信息,得知樂燕庭審時懷有身孕,因此沒有可能被判死刑。也就是說,樂燕作為一名孕婦,實際上是被判處了最高刑期。毫無疑問,樂燕這是罪有應得。
但從該案的形成原因看,首先暴露出了我國監(jiān)護制度仍存在著巨大的漏洞。孩子的父親2月份因為吸毒被抓,8月底才能出獄。而樂燕本身也有吸毒史,2012年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部門治安處罰,后因處于哺乳期,行政拘留不予執(zhí)行。其兩個女兒平時由樂某本人撫養(yǎng)。
如此雙雙吸毒的父母,怎么有可能履行好兩女嬰的監(jiān)護義務?而且根據(jù)庭上樂燕所言“沒有得到過愛的人、怎么給別人愛”來判斷,樂燕的人生經歷應該并不幸福。很明顯,監(jiān)護人無法履行監(jiān)護責任,而當她疏于監(jiān)護的時候,社會對被監(jiān)護人的權利缺乏必要的救濟。也就是說,中國還沒有剝奪父母監(jiān)護權的相關法律條款,導致有吸毒史的母親成為該兩女嬰的唯一監(jiān)護人。而因為法定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權未被剝奪,孤兒院也就沒有可能收養(yǎng)這兩名女嬰,最終導致悲劇的發(fā)生。
而類似的慘劇還在不斷發(fā)生。就在今天,《四川在線》報道,9月14日早上9時許,在榮縣旭陽鎮(zhèn)程家橋村,因嫌4歲大的兒子哭鬧聲吵到自己睡覺,媽媽吳秀娟用雙手掐兒子的脖子十余分鐘,導致其窒息死亡。當吳秀娟的老公公用錘子把房門砸開時才發(fā)現(xiàn),“孫子身體已冰涼。兒媳婦正趴在孩子尸體的旁邊玩手機?!?/span>而吳秀娟的丈夫還在外地打工。
該案也需要社會反思一個問題,那就是社會如何關心留守婦女?
其實,親母殺嬰案在中國表現(xiàn)最多的還是在“未婚媽媽”身上。去年曾曝廣州一名未婚女工在衛(wèi)生間產下女嬰,由于害怕被同人發(fā)現(xiàn),將女嬰扼頸致窒息死亡,然后將尸體從衛(wèi)生間窗戶拋下。而未婚媽媽殺嬰的原因,除了“未婚先育”會導致名聲損失而不得不滅嬰外,還有經濟方面的因素,有的女孩意外懷孕后,甚至連做人流的錢都沒有,還有就是孩子今后無法“上戶口”、受教育等因素所迫,這也是需要這個社會認真反思的。
毫無疑問,這些女子心智本不成熟,根本就沒有做好做母親的準備。但無論如何,虎毒還不食子,他們之所以做出如此超乎人類本性的事,雖然并無精神病史,但一定是因貧窮、夫妻分居帶來的孤獨、心里空虛等壓力,導致嚴重的心理壓抑甚至心理扭曲在瞬間爆發(fā),釀成人間慘劇,也釀成人生悲劇。
來源: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16440774
本博客轉自中華家庭教育網(wǎng),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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