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美國內華達州一位叫伊迪絲的3歲小女孩告訴媽媽:她認識禮品盒上的字母“o”。這位媽媽非常吃驚,問她怎么認識的。伊迪絲說:“薇拉小姐教的?!?br /> 這位母親表揚了女兒之后,一紙訴狀把薇拉小姐所在的勞拉三世幼兒園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該幼兒園剝奪了伊迪絲的想象力,因為她的女兒在認識“o”之前,能把“o”說成蘋果、太陽、足球、鳥蛋之類的圓形東西,然而自從她識讀了26個字母,伊迪絲便失去了這種能力。她要求該幼兒園賠償伊迪絲精神傷殘費1000萬美元。
3個月后,法院審判的結果出人意料,勞拉三世幼兒園敗訴,因為陪審團的23名成員被這位母親在辯護時講的一個故事感動了。
她說,我曾到東方某個國家旅行,在一家公園里曾見過這么兩只天鵝,一只被剪去了左邊的翅膀,一只完好無損。剪去翅膀的被收養(yǎng)在較大的一片水塘里,完好的一只被放養(yǎng)在一片較小的水塘里。管理人員說,這樣能防止它們逃跑。剪去一邊翅膀的無法保持身體的平衡,飛起來就會掉下來;在小水塘里的,雖然沒有被剪去翅膀,但起飛時會因沒有必要的滑翔路程,而老實地呆在水里。今天,我感到伊迪絲變成了勞拉三世幼兒園的一只天鵝。他們剪掉了伊迪絲的一只翅膀,一只幻想的翅膀;他們早早地把她投進了那片小水塘,那片只有ABC的小水塘。
這段辯護后來成了內華達州修改《公民教育保護法》的依據(jù),現(xiàn)在美國《公民權法》規(guī)定,幼兒在學校擁有兩項權利:1.玩的權利;2.問為什么的權利。
(摘自《羊城晚報》)
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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