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頒布日期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一、關于確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法律文書中要寫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對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二、關于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適用
根據(jù)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確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應根據(jù)案件情況慎重考慮。
(一)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jié)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shù)模?/span>
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shù)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shù)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jié)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
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fā)生性行為,情節(jié)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成年人在年滿14歲以前和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
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前后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后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
三、關于對未成年罪犯刑罰的適用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一)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
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刑。
對于未成年罪犯,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刑。
(二)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
對未成年罪犯依法從輕處罰,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
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jù)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jié),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xiàn)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三)緩刑的適用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現(xiàn),家庭有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認罪的。
(四)免予刑事處分的適用
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xiàn)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適用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免予刑事處分:預備犯、中止犯、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對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
結悔過、賠償?shù)狼?、賠償損失,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
1.未成年罪犯認罪>判,遵守教育改造規(guī)范,積極學習文化和生產(chǎn)技能,可以視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未成年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xiàn)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減刑;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罪犯,認罪悔罪,并有真誠悔罪的實際行動,也可予以減刑,同時相應
地縮減緩刑考驗期。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未成年罪犯,二年期滿,符合減刑條件的,應即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xiàn),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xiàn),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對未成年罪犯減刑時,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減,但酌減后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個月。
3.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執(zhí)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執(zhí)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六個月以上為宜。對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不受上述規(guī)定時間的限制。對未成年罪犯減刑后,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予以
假釋。
4.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不致再危害社會,接受教育改造表現(xiàn)突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關于“特殊情節(jié)”的規(guī)定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釋,應當從嚴掌握。
5.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成年,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獄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因余刑不滿二年繼續(xù)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zhí)行刑罰的,對其減刑、假釋,仍然可以適用對未成年罪犯的從寬標準。
四、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與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賠償責任一般應當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承擔。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chǎn)的,應當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
五、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適用問題
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罪犯,逃跑后或者刑滿釋放后重新犯罪時已滿18歲的,應當適用《決定》處罰;重新犯罪時不滿18歲的,一般不適用《決定》。
未成年的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yǎng)后三年內或者逃跑后五年內犯罪,如果犯罪時已滿18歲的,應當適用《決定》;如果犯罪時仍不滿18歲的,一般不適用《決定》。
因不滿16歲不處罰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的未成年人,在收容教養(yǎng)期間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不適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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