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的中專生小天(化名)開學報到后出走,因急性腦炎死在外地。小天的父母以學校失職、未及時通知家長為由,將校方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告到法院。昨天上午,西城法院認定學校責任輕微,判決學校按責任5%的比例賠償小天父母各項損失3萬余元。
今年2月25日,小天在寒假過后回到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所設的中央廣播電視中等專業(yè)學校報到、注冊。兩天后,小天父母向班主任電話詢問小天的情況。班主任說,當時小天不在學校。不久后,小天終于在學校露面,班主任應其父母的請求,與小天進行了一次談話,囑咐其努力學習等,可此后小天就再未在學校出現(xiàn)。3月9日,小天的父親歐陽先生到學校探望小天,學生處主任告訴了他小天不在校的消息。校方和歐陽先生給小天打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今年4月,歐陽先生突然接到一名自稱為小天同學的電話,得知小天去了湖南,且因為急性腦炎正在住院。歐陽先生火速趕到湖南,但不久后小天便因病死亡。
歐陽先生認為,學校未及時通知監(jiān)護人,使其喪失尋找孩子的最佳時機,學校存在過錯,對小天的死應擔40%的責任,故向學校索賠30萬余元。
庭審中,學校稱已及時告知家長,其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另外,小天因疾病死亡,與學校無關。
法院認為,小天的死亡與脫離監(jiān)護有重要關聯(lián),監(jiān)護人應承擔重要責任,學校也應擔一定責任,遂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案
小天屬未成年人,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對其行為承擔監(jiān)護責任。小天離校且下落不明,應是本人的決定,并非學校過錯導致。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是法定的,小天只身來外地學習,并不能視為監(jiān)護職責轉移給學校。因此父母存在嚴重疏失,尤其在得知小天下落不明后,他們仍未及時采取報警等有效方式尋找。
小天近16周歲,對社會的認知能力、適應能力接近于成年人,行為的自主度也更強,學校很難對他進行嚴格的監(jiān)管,采取強制方式防止離校。且學校主要任務是教書育人,若再讓學校承擔嚴格的監(jiān)管責任不切實際。小天在報到后離校,學校已及時掌握,應當預見其離校后可能出現(xiàn)的危險,及時通知其監(jiān)護人。學校也可以采取報警等方式尋找,但學校并未履行上述義務,使父母喪失了尋找的最佳時機。在此情形下,學校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2008年11月22日 來源:人民網(wǎng)-《京華時報》記者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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