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敏是某小學四年級的學生,爸爸是一位普通的工人,媽媽身體不好,一直沒有工作,家里全靠爸爸一個人支撐著。小敏自小就在這樣的環(huán)境里生活,看著多病的媽媽和因過度勞累而顯得有些蒼老的爸爸,她的心里經常都會感到特別難受。爸爸媽媽經常跟小敏說:“你是我們家的希望,一定要好好讀書,將來才有出頭之日??!”小敏是個聽話的孩子,從上三年級起,她每天早上很早就起床開始收拾屋子,還幫媽媽煮上稀飯,然后再去上學;下午放學回家,也是先把飯煮上,等爸爸回來做菜,自己再趕緊去寫作業(yè),從來都不喊一聲累。學習上,小敏更加努力,從不遲到早退,上課認真聽講,老師布置的作業(yè)總是完成得很好。在老師和同學們的眼里,她是一個沉默寡言但卻成績優(yōu)秀的同學。平時,小敏很少和同學們在一起玩,放學就趕緊回家了,給人感覺總是心事重重的樣子,找她說點什么,也總是沒有下文。
一天早上,小敏照常很早起床收拾屋子,可心里卻想著今天要進行數學考試時事情,想著想著,一不小心,將桌上的茶杯弄翻了,茶杯摔破了,水和茶葉灑了一地,到處都是玻璃碎片。小敏一看急了,趕緊去撿地上的碎片,沒想到越急越亂,玻璃又扎到她的手,鮮血一下子就流了出來。小敏怕把媽媽吵醒,一聲也沒出,忍著痛找來止血膠布將手指包起來,就接著收拾。等到收拾好,一看時間,哎呀!快遲到了!可是,稀飯還沒有煮,怎么辦呢?小敏想到如果自己不煮好稀飯的話,待會兒媽媽就沒有吃的了。想到這里,小敏不再猶豫,趕緊去煮稀飯。
趕到學校,第一節(jié)課已經開始上了,教室里很安靜,同學們正在進行數學考試??吹叫∶粽驹陂T口,數學方老師訓斥道:“昨天我不是說過了嗎?今天要進行數學考試,任何人都不準遲到。 你看看,今天就你一個人遲到!平時看你也是一個比較聽話的學生啊,怎么把老師的話當耳邊風了呢?”小敏滿肚的委屈不知道該怎么說,正要開口卻又被方老師打斷。方老師說:“今天的試卷我不會發(fā)給你,你去寫一份檢討書,待會當著全班同學的面念一遍,我要你記住這個教訓,看看你以后還敢不敢遲到!”方老師嚴厲地批評小敏,小敏低著頭,淚水不住地在眼眶里打轉,同學們也是用疑惑的眼光看著小敏。一個上午就這樣過去了,中午回到家,小敏越想越覺得委屈,想到爸爸的辛苦,家庭的困難,方老師那嚇人的表情和教訓的話語,還有同學們異樣的目光……小敏再也忍不住了,她恨自己為什么沒有早點起床,如果早點起床就不會遲到了;她恨自己做事為什么要胡思亂想,恨自己一點用都沒有,連這么點小事情都做不好;她甚至恨自己為什么會出生在這樣的家庭里……一時間,百感交集,小敏只覺得眼前一花,暈了過去??吹竭@樣的情景,媽媽慌了,不知道發(fā)生了什么事情,趕緊叫人。小敏被送到了醫(yī)院,經醫(yī)生檢查,情況相當嚴重。除了高燒之外,還間歇性的出現心臟停止跳動的現象,并伴有嘔吐。爸爸看著小敏成了這個樣子,心里既心疼又著急。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經過到學校了解情況,小敏爸爸知道了那天早上數學考試時發(fā)生的事情。他決定要找學校討回一個公道,要求學校和方老師對這件事情負責。
學校也到醫(yī)院去看望了小敏,又找醫(yī)生了解了病情,一個意外的情況發(fā)生了。小敏這次的病竟然不是偶然的,其實在小敏很小的時候就曾經發(fā)生過一次,那次治療的時候醫(yī)生就曾經說過,這種病是不能完全治愈的,不排除以后復發(fā)的可能。學校便以此為依據,拒絕對這件事負責。小敏的爸爸卻對學校的這種做法完全不贊同,他認為如果不是方老師當著全班同學的面那樣批評小敏的話,小敏的病根本就不會發(fā)作,學校應該要負全責。雙方爭執(zhí)不下,達不成共同意見,于是,小敏爸爸一紙訴訟將學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學校承擔小敏的治療費用,并要給予賠償。
在這件事情當中,學校、方老師和小敏一家所承擔的責任到底應該如何劃分呢?
作為小敏,她的病情屬于自己的隱私,可以不告訴其他人,但是對她的老師來說,家長卻有告知的義務。教育部2002年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種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作為小敏的老師,在教育方法上應當更細致、更體貼,而不是簡單粗暴?!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14、15條規(guī)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小敏老師的工作態(tài)度的確有點粗暴,但不是小敏生病的直接原因,與小敏的病沒有因果關系。綜上分析,學校、方老師沒有過錯,對小敏身體健康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本案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處理。
所謂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而法律又沒有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其他情況,由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的歸責原則。方老師的行為不具有過錯性、違法性,也不是小敏住院治療的必然原因,但其行為與小敏住院治療存在某種聯(lián)系,根據公平原則,學校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小敏的監(jiān)護人未能盡到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種疾病告知義務,也應承擔部分責任。綜觀整個案情和學校、家庭的財產情況,學校給予適當補償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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