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子愷與子女立“約法”
金林
豐子愷有七個兒女。1947年,豐先生五十歲,他在杭州與子女立下“約法”。內容如下:
一、 父母供給子女,至大學畢業(yè)為止。放棄者作為受得論。大學畢業(yè)后,子女各自獨立生活,并無供養(yǎng)父母之義務,父母亦無供給女子之義務。
二、 大學畢業(yè)后倘能考取管費留學或近于官費之自費留學,父母仍供給其不足之費用,至返日為止。
三、 子女婚嫁,一切自理,父母無代謀之義務。
四、 子女獨立之后,生活有余而供養(yǎng)父母,或父母生活有余而供給子女,皆屬友誼性質,絕非義務。
五、 子女獨立后,以與父母分居為原則。雙方同意而同居者,皆屬鄰誼性質,絕非義務。
六、 父母雙亡后,倘有遺產,除父母遺囑指定者外,由子女一部分受得。
從這份“約法”可以看出,豐先生給兒女以平等的愛,以同等的教育機會?!凹s法”中四、五兩條尤其好:讓已經“獨立”的子女過自己的生活,鼓勵已經“獨立”的子女與父母“分居”。子女獨立了,父母與子女之間也就不再有什么“義務”,只有“友誼”和“鄰誼”,這就超越了舊中國“養(yǎng)兒防老”和“長宜子孫”的觀念。既不向兒女索取回報,也不為兒女安排所謂的舒適的生活,而是讓兒女們走自己該走的路,過自己該過的生活。
摘自《讀者》2008年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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